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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 申诉及审判监督申请书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并请依法转送、交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监督机关 抄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林州市人民法院、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林州市公安局;有关联合国人权机制、国际法学机构、人权机构及其他依法关注本案的组织。 一、控告人、申诉人、申请监督人通讯地址: 凡来函请公开在smcy.xyz心灵家园网即可收悉 二、被控告、被申请监督单位及人员
关于生命禅院相关人员因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抓捕、侦查、起诉、审判、关押过程中,有关公检法机关及办案人员涉嫌违法办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通信自由、人格尊严、信仰自由、表达自由、辩护权、申诉权以及涉嫌造成冤错案件的刑事控告、刑事申诉及审判监督申请。 四、请求事项为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防止冤错案件继续扩大,特提出如下请求: 第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涉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立案审查,必要时指定异地检察机关办理。请求依法调查林州市公安局、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林州市人民法院及相关办案人员在办理生命禅院相关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请求对生命禅院相关案件的定罪、证据、程序、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
请求依法调取、审查并向当事人、辩护人或代理人依法开放以下材料:
请求依法保障被关押人员:
如经审查发现生命禅院相关人员并无犯罪事实,或者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依法:
据目前公开材料及当事人、亲属、见证人陈述,生命禅院相关人员自2025年7月起在河南林州等地遭遇集中抓捕、关押、审讯、起诉、审判。多人被以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人员已被判刑,部分人员仍处于关押或刑罚执行状态。 本案涉及人员众多,涉及抓捕、搜查、扣押、审讯、关押、起诉、审判、判决书送达、律师辩护、家属知情、财物处置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违法,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裁判结果发生重大动摇。 (二)刑法第三百条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构成,不能以抽象标签代替具体事实。“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并非只要存在信仰、文章、共同生活方式或者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理念即可成立。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具体行为,并达到刑法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 因此,本案必须回答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生命禅院相关人员究竟破坏了哪一部国家法律、哪一部行政法规的实施? 破坏行为是什么? 行为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具体受害人、具体危害后果、具体证据在哪里? 如果起诉和判决不能清楚回答这些问题,而只是反复使用“迷信组织”“蛊惑人员”“发展控制”“宣传文章”“收取奉献金”等概念性、评价性语言,就不能满足刑事定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刑事司法不能用标签代替证据,不能用立场代替事实,不能用社会偏见代替法律构成。否则,任何不同于主流生活方式的群体,都可能被任意装进刑法口袋。这不仅损害个案公正,也损害国家法治权威。 (三)正常的信仰表达、思想传播、共同生活和互助实践,不应被任意犯罪化。生命禅院长期公开表达其理念、文章、生活模式和文明探索主张。相关人员参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互助养老、网络发表文章、制作短视频、组织线上线下交流等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犯罪。 如果办案机关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证明:
没有这些要件,不能仅凭思想内容、信仰表述、群体身份、组织名称、生活方式、文章数量、视频数量、共同居住事实进行刑事定罪。 (四)如存在强制抓捕、反手捆绑、威胁、暴力、长时间审讯、诱导供述等情形,应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追究责任。刑事诉讼以证据为中心。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且必须经查证属实。凡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威胁、引诱、欺骗、疲劳审讯、变相肉刑、精神压迫等方式取得的供述、证言或其他材料,均应依法排除。 本案中,如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
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以非法证据为基础形成的起诉和判决,应依法纠正。 (五)如判决书迟迟不交付,严重影响当事人依法上诉、申诉和申请救济。刑事判决关系人身自由,判决书不仅是结果通知,更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申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法律监督权的基础文书。 如果被告人、家属、辩护人长期无法取得判决书,或者只被口头告知判决结果,却无法获得完整裁判文书,就会直接影响:
判决书迟延送达、拒不交付、选择性送达,均可能构成严重程序问题。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并纠正。 (六)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宗教研究机构意见不得替代法院对犯罪构成的审查。据公开材料显示,办案机关曾引用某些研究机构、鉴定机构或专家意见,将生命禅院有关文集、理念、文章、视频等定性为“迷信资料”或类似性质材料。 对此,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法审查以下问题:
任何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都只能作为证据之一,不能代替法院对犯罪事实、犯罪构成、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独立审查。更不能以“某机构认为其理念不正确”来推导“相关人员构成犯罪”。 (七)本案涉及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必须慎重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本案涉及的不只是若干名生命禅院成员的个体命运,也涉及国家机关能否依法区分: 思想与犯罪, 信仰与犯罪, 共同生活与犯罪, 文章表达与犯罪, 自愿奉献与诈骗敛财, 文明探索与破坏法律实施。 如果这些边界被混淆,刑法就会从惩治具体犯罪的工具,变成压制思想、信仰、生活方式和社会实验的工具。这与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罪刑法定原则不相符合。 (八)国际人权规范同样要求防止任意拘押、保障思想信仰自由和公正审判。《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人身安全、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禁、获得公正审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 申请人并非要求任何机关超越中国法律办案,而是请求中国司法机关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国政府一贯宣示的人权保障原则,对本案进行公开、严肃、彻底、独立、依法的审查。 (九)公开发表本申请,是在现实条件下依法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但不放弃任何正式法律程序。申请人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法院、检察院递交材料,故先以网络公开方式提出控告、申诉和监督申请。申请人相信,有关国家机关能够依法获知本申请内容,并依法履行审查、转办、监督职责。 同时,申请人保留通过邮寄、网络平台、委托律师、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协助、海外人权机构转交、国际法学机构关注等一切合法方式提交本申请及后续补充材料的权利。 网络公开不是对法律程序的否定,而是在正式救济渠道受限、信息不透明、文书难以取得、当事人被关押的现实条件下,为防止冤错继续扩大而采取的公开求助、公开监督和公开留痕方式。 六、法律依据本申请主要依据如下法律和规范提出:
申请人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调取、核实并审查以下证据和线索:
本申请并非为对抗国家法律,而是请求国家法律真正被尊重、被正确适用、被公正执行。 如果生命禅院相关人员确有犯罪事实,请依法列明具体事实、具体证据、具体法律依据,并保障其充分辩护权。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请依法纠正,释放无罪人员,追究违法办案责任,恢复公民权利和司法公信。 法律的尊严,不在于把人判下去,而在于把事实查清楚。 司法的威严,不在于机关永远正确,而在于发现错误后敢于纠正。 国家的文明,不在于是否压倒弱者,而在于是否保护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公正对待。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申诉人、申请监督人:雪峰(张自繁) 2026年6月30日 来源: 生命禅院 | 作者: 雪峰 | 【雪峰文集·禅院篇】 |
版块:
新文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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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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