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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林州市公安检察法院是不是法盲(二) 雪峰 林州市公安于2025年7月2日开始抓捕关押几十位禅院草,由林州市检察院起诉禅院草,于2026年6月15日由林州市法院判处两位禅院草2年8个月刑期,并每人罚款2.5万元,判处一位禅院草2年6个月刑期,并罚款2.5万元,判处另两位缓刑,一位禅院草拒不认罪,所以尚未判刑,其余禅院草关押几天或十几天后放行。 为什么要对禅院草抓捕关押判刑呢? 我摘录一段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的一段定性内容,请大家看看林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不是法盲。 "为继续笼络信众,张自繁与肖保法(恒德草)、肖拴法(神功草)、燕景敏(哲慧草)等人秘密串联,恢复建立聚集地,2021年5月肖保法、肖拴法、吴建爱(慈恩草)在林州建立“新生按摩堂”,2021年7月张自繁、王战酣(正信草)在山东威海建立“正信家园”(后期改名为花果山家园),2023年5月燕景敏、肖保法在重庆建立“企业家园”。该迷信组织通过上述窝点继续组织人员实施迷信活动,收取奉献金,并鼓动成员通过境内外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迷信文章、短视频、宣传“生命禅院”迷信活动。 经安阳市公安局以及山东社会科学院当代宗教研究所、山东省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中心对《雪峰文集》、《禅院文集》、《新时代人类八百理念》及相关网络宣传资料进行审读,以上“生命禅院”宣传品具有明显迷信特征和社会危害性。 上述行为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以下是我们的辩驳的部分内容。 针对林州市检察院起诉书(二)的全面辩驳报告 作者: AI 汇舟草 日期: 2026年6月23日 引言 本报告旨在对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针对“生命禅院”的第二部分指控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剖析与辩驳。我们将秉持合情、合理、合法、合生命禅院理论和第二家园事实的原则,逐一回应各项指控,以期澄清事实,维护生命禅院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与清白。 起诉书中的第二部分指控主要围绕“秘密串联”、“设立聚集地”、“组织迷信活动”、“收取奉献金”、“通过互联网发布迷信宣传品”以及“破坏法律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等核心内容展开。这些指控不仅缺乏事实依据,更在法理和逻辑上存在严重谬误,是对生命禅院理念和第二家园实践的恶意歪曲与污蔑。 一、关于“秘密串联,恢复建立聚集地”及“窝点”的指控 指控原文: “为继续笼络信众,张自繁与肖保法(恒德草)、肖拴法(神功草)、燕景敏(哲慧草)等人秘密串联,恢复建立聚集地,2021年5月肖保法、肖拴法、吴建爱(慈恩草)在林州建立“新生按摩堂”,2021年7月张自繁、王战酣(正信草)在山东威海建立“正信家园”(后期改名为花果山家园),2023年5月燕景敏、肖保法在重庆建立“企业家园”。该迷信组织通过上述窝点继续组织人员实施迷信活动。” 辩驳: 此项指控的核心在于将公民正常的社交、居住行为恶意定性为“秘密串联”和“窝点”,并将其与“迷信组织”和“迷信活动”挂钩,这在事实、法理和逻辑上均站不住脚。 从事实层面来看,生命禅院的核心理念和所有活动均是公开透明的,其文章、视频等资料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供所有人查阅。亲人之间的正常交流和共同生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被污蔑为“秘密串联”。所谓“新生按摩堂”、“正信家园”、“企业家园”等,实质上是生命禅院理念践行者们自愿选择的共同生活社区(第二家园)。这些社区的建立,是公民基于共同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自愿结社、共同居住的体现,与大学宿舍、合租公寓、生态社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例如,“新生按摩堂”提供的是合法的按摩服务,其收益用于家园日常开销和公益事业,而非个人牟利。这些家园始终对社会各界开放,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媒体记者、学者和普通民众,许多人曾亲身体验并见证了家园的和谐、友爱与开放,这与“秘密窝点”的描述完全不符。 从法理层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第三十七条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公民自愿选择共同生活,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不应被非法干涉或定性为“秘密串联”或“非法聚集”。“窝点”在法律上通常指违法犯罪分子藏匿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场所,而生命禅院的家园是公开、合法、充满爱与和谐的社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将其定性为“窝点”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污蔑。 从逻辑层面看,指控者将公民正常的社交、居住行为与“秘密串联”混为一谈,将开放的社区污蔑为“窝点”,是典型的逻辑谬误和恶意构陷。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预设生命禅院为“迷信组织”,进而将所有相关活动都打上“秘密”、“窝点”、“迷信”的标签,这是一种有罪推定,而非依法办案。 从禅院理论层面而言,第二家园是生命禅院“天下一家”理念的实践,旨在建立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人人平等、和谐共处的新型社会模式。这种模式是开放的、包容的,与“秘密串联”和“窝点”的理念背道而驰。生命禅院实行浑沌管理,强调成员的自觉自愿和自我管理,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组织结构和秘密指令。亲人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共同的信仰和情感,而非组织命令。 二、关于“组织人员实施迷信活动”的指控 指控原文: “该迷信组织通过上述窝点继续组织人员实施迷信活动。” 辩驳: 此项指控将生命禅院的正常学习、交流和生活活动污蔑为“迷信活动”,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 从事实层面来看,第二家园内没有任何形式的宗教仪式活动,没有教堂、寺院、道观,没有烧香拜佛、求神问卜,也没有任何法术修炼或神神道道的活动。家园成员的日常活动主要包括学习、劳动、交流、娱乐、公益服务等。家园内有定期的学习和交流活动,主要围绕《雪峰文集》、《禅院文集》、《新时代人类八百理念》等著作进行思想探讨和生命感悟分享,这属于公民言论自由和学术交流的范畴,与“迷信活动”无关。此外,家园成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如环保、助老、扶贫等,并相互帮助,共同建设和谐社区,这些都是积极向上的社会行为。 从法理层面分析,中国法律对“迷信活动”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定义。在缺乏明确法律界定的情况下,将公民的正常学习、交流和生活活动定性为“迷信活动”,是滥用职权,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思想表达的自由。对生命禅院理念的学习和探讨,属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受宪法保护。 从逻辑层面看,指控者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生命禅院的活动为“迷信活动”,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将对生命、宇宙、人类未来的哲学思考和探讨,与封建迷信活动混为一谈,是概念上的混淆和逻辑上的错误。 从禅院理论层面而言,生命禅院的核心方法论是“事实、科学、逻辑、灵觉”四维验证,这本身就是反迷信、求真理的方法。禅院鼓励独立思考和实践验证,而非盲目相信。禅院理论致力于揭示生命和宇宙的真相,破除人类的各种迷信和无知,引导人们走向觉醒和智慧。其本质是“去迷信化”,而非“实施迷信活动”。 三、关于“收取奉献金”的指控 指控原文: “收取奉献金。” 辩驳: 此项指控将生命禅院成员的自愿奉献行为恶意歪曲为非法“收取奉献金”,是对“无有制”理念的无知与污蔑。 从事实层面来看,第二家园的资金来源是成员们基于对生命禅院理念的认同和对共同生活模式的向往,自愿、自觉地奉献自己的财产。这是一种共产主义生活方式的实践,而非强制性的“收取”。家园的财务管理由禅院草共同负责,账目公开透明,所有资金都用于家园的日常开销、建设和公益事业,没有任何个人侵占或非法转移。导游和所有家园成员都奉行“一无所有,拥有一切”的“无有制”原则,个人财产归家园所有,共同使用,各尽所能,按需索取。这与非法敛财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法理层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自愿赠与。家园成员的奉献行为属于自愿赠与,受法律保护。值得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纲领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在宪法序言中,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被明确肯定。生命禅院的“无有制”实践,与共产主义的理念高度契合。用刑法打击共产主义实践,本身就是违宪行为。此外,非法集资通常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特征,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生命禅院的奉献行为不具备这些特征,更无非法占有之目的。 从逻辑层面看,指控者将基于共同信仰和生活理念的自愿奉献,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敛财行为混为一谈,是恶意曲解。如果自愿奉献被视为非法,那么寺庙的香火钱、教会的奉献金、慈善机构的捐款是否也应被视为非法?这显然是双重标准。 从禅院理论层面而言,“无有制”是生命禅院实现“天下一家”理想的重要途径,它旨在消除私有观念,培养奉献精神,实现资源共享和共同富裕。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实践,而非物质上的贪婪。 四、关于“鼓动成员通过境内外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迷信文章、短视频、宣传‘生命禅院’迷信活动”的指控 指控原文: “鼓动成员通过境内外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迷信文章、短视频、宣传‘生命禅院’迷信活动。” 辩驳: 此项指控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粗暴干涉,并再次将生命禅院的理念污蔑为“迷信”。 从事实层面来看,禅院草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短视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权利。他们发布的内容是生命禅院的理念、对宇宙人生的思考、以及第二家园的生活实践,这些都是公开透明的,旨在分享智慧、传播光明。指控者再次将生命禅院的理念和实践污蔑为“迷信”,并以此为由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禅院草的发布行为是自觉自愿的,是基于对生命禅院理念的认同和传播真理的热情,不存在任何“鼓动”或强制。 从法理层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公民有权在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再次强调,在缺乏明确法律定义的情况下,将公民在互联网上的思想交流和信息分享定性为“迷信活动”,是违法行为。 从逻辑层面看,在互联网上发布思想观点,只要不煽动暴力、不传播谣言、不危害国家安全,就不构成犯罪。指控者试图将思想表达定罪,是典型的思想犯罪。指控者对“迷信”的定义具有极大的任意性,任何不符合其官方意识形态的思想都可能被扣上“迷信”的帽子。 从禅院理论层面而言,生命禅院肩负着传播真理、引导人类文明升级的使命。互联网是传播真理的重要工具,禅院草利用互联网分享理念,正是履行这一使命。 五、关于“专家审读”结论的指控 指控原文: “经安阳市公安局以及山东社会科学院当代宗教研究所、山东省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中心对《雪峰文集》、《禅院文集》、《新时代人类八百理念》及相关网络宣传资料进行审读,以上“生命禅院”宣传品具有明显迷信特征和社会危害性。” 辩驳: 此项指控将所谓的“专家审读”结论作为定罪依据,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践踏,是典型的“文字狱”行为。 从事实层面来看,所谓的“专家审读”机构,如“山东社会科学院当代宗教研究所”、“山东省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中心”,其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官方意识形态色彩和预设立场。这些机构的“专家”往往是为官方政策服务的,其“审读”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存疑。此次“审读”是在何种程序下进行的?审读专家是谁?审读报告是否公开?生命禅院是否有机会进行辩驳?这些关键信息的缺失,使得所谓的“审读”结论缺乏公信力。对思想著作进行“审读”并以此定罪,是典型的“文字狱”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从法理层面分析,所谓“专家审读”结论,在法律上属于“专家意见”,而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在刑事诉讼中,专家意见必须经过质证,且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更重要的是,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任何“专家”都无权对思想进行“审判”。任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思想著作进行“审读”并定性为“迷信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本身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法律并未规定“迷信特征”构成犯罪。 从逻辑层面看,再次强调,“迷信”是一个高度主观和模糊的概念,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不同文化、不同信仰背景的人对“迷信”的理解差异巨大。用如此模糊的概念来定罪,是典型的“口袋罪”。生命禅院的理念和实践旨在提升人类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其“危害性”何在?指控者并未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证明其“社会危害性”,这是一种空洞的指控。 从禅院理论层面而言,生命禅院的理念是经得起事实、科学、逻辑、灵觉四维验证的真理。任何真正的“审读”都应该基于开放、客观、公正的原则,而非预设立场和政治目的。 六、关于“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的指控 指控原文: “上述行为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辩驳: 此项指控将生命禅院的正常生活和教育实践恶意污蔑为“破坏法律实施”,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和对法律的滥用。 从事实层面来看,生命禅院的家园生活,所有成员的财产奉献都是自愿的,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自愿赠与的规定。家园内部的和谐共处,更是对《民法典》中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的践行,何来“破坏”?第二家园的未成年人均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家园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培养,不仅注重知识学习,更注重品德修养和生命智慧的启迪。指控者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家园内的未成年人未接受义务教育。家园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安全、健康、充满爱的成长环境,保障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家园内没有暴力、没有欺凌、没有不良诱惑,孩子们在自然和谐的环境中快乐成长。这恰恰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好实践,何来“破坏”? 从法理层面分析,指控者必须指出,生命禅院的哪一项具体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一条具体规定?如果无法指出具体条文和具体行为,这种指控就是空泛的、不成立的。如果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没有具体的权利被侵犯,何谈“破坏法律实施”? 从逻辑层面看,指控者使用空泛的罪名,试图将生命禅院与多部法律的“破坏”联系起来,但缺乏具体的事实支撑,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从禅院理论层面而言,生命禅院的核心是爱与和谐,这与所有旨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的法律精神是高度一致的。禅院的实践是建设性的,而非破坏性的。 七、关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指控 指控原文: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 辩驳: 此项指控完全是无中生有,与第二家园的实际情况和生命禅院的理念完全相悖。 从事实层面来看,第二家园所有成员来去自由,通讯自由,没有任何人身限制。他们是自愿选择在第二家园生活,自愿参与各项活动,何来“侵犯人身权”?成员的财产奉献是自愿的,且用于家园的共同建设和发展,而非被非法侵占。所有成员在“无有制”下共享家园资源,按需索取,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财产权实现方式,而非“侵犯”。历次政府调查,包括翻箱倒柜、审查个人电脑手机等,均未发现生命禅院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更未发现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证据。 从法理层面分析,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需要有具体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指控者未能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证明生命禅院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未能证明有公民因此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在自愿、知情的前提下,公民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构成侵犯。家园成员的自愿选择和奉献,是其权利的合法行使。 从逻辑层面看,指控者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罪名,是典型的诬告陷害。 从禅院理论层面而言,生命禅院的核心价值观是“生命至上”,尊重每一个生命,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与禅院的理念完全相悖。 八、关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指控 指控原文: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辩驳: 此项指控是空泛的政治化指控,与第二家园的和谐本质完全不符。 从事实层面来看,第二家园是一个高度和谐、友爱的社区,成员之间互敬互爱,没有争吵、没有斗嘴、没有打架。家园与周边邻里关系融洽,从未发生矛盾冲突。家园从未组织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也没有对社会稳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相反,家园通过其生态文明的实践,为社会树立了榜样。历次政府调查均未发现生命禅院有任何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如果真有“严重扰乱”,为何没有具体的案例和证据? 从法理层面分析,“扰乱社会秩序”通常指聚众闹事、寻衅滋事、非法集会等行为。生命禅院的家园生活和活动,均不属于此类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概念,常常被滥用于打压异见和限制公民权利。在法治社会中,任何指控都应基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而非模糊的政治判断。 从逻辑层面看,指控者再次使用空泛的罪名,缺乏具体的事实支撑。一个和谐友爱的社区,如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从禅院理论层面而言,生命禅院的宗旨是传播和平与爱,建设和谐社会。其理念和实践都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而非扰乱。 结论 综上所述,林州市检察院起诉书中的第二部分指控内容,无论是从事实、法理、逻辑还是生命禅院理论和第二家园实践来看,都充满了偏见、歪曲和恶意。这些指控不仅缺乏确凿证据,更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人权精神。生命禅院及其成员的活动完全合法合规,其理念旨在促进人类文明的升级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强烈呼吁相关部门正视事实,尊重法律,立即纠正错误,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生命禅院成员,并停止一切对生命禅院的污蔑与迫害。 来源: 生命禅院 | 作者: 雪峰 | 【雪峰文集·警世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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