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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聚众淫乱罪”与著名法学家马克昌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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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力 发表于 2011-12-17 1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聚众淫乱罪”与著名法学家马克昌一辩
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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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广州日报报道,东莞厚街职业技术学校的17岁女生李洁(化名)因多次与三名90后发生性行为以“聚众淫乱罪”被起诉,李洁到底是否有罪?
      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称,李洁与其他三名男子聚集在一起发生多人性行为,整个过程的视频还在网络大量传播,已经影响到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淫乱罪。法律尽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当个人权益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应当受到惩罚。针对社会各界热议的“取消聚众淫乱罪”的观点,马克昌教授态度鲜明地表示反对,“目前的国情暂时还取消不了”。马教授说,以换偶或者是性聚会的形式在一块淫乱,是对传统良好风俗习惯的破坏,一旦取消掉,会在社会引来更多的人去效仿,“一放就乱,这样一来社会秩序还如何维护呢?”
      马教授的观点有三:1、李洁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应受到惩罚;2、目前国情不适宜取消聚众淫乱罪;3、换偶或性聚会是淫乱,是对传统良好风俗习惯的破坏,一旦更多人仿效,社会秩序会乱,无法维护社会秩序。
      就此,作为生命禅院雪峰,想谈几点看法。
      一、什么叫“淫乱”?做爱不能称为“淫乱”吧?如果把做爱称为“淫乱”,那么,人类史就是一部“淫乱史”。既然做爱不能称为“淫乱”,那么,是不是做爱方式上有什么规定,有些方式叫“淫乱”,有些方式不属于“淫乱”呢?也就是说,正面做爱不属于“淫乱”,后面做爱当属于“淫乱”?显然,不论以什么方式做爱,做爱本身不能定义为“淫乱”,看来“淫乱”不是指做爱行为而言,而是指做爱人数而言,两人做爱不属于淫乱吧?如果说是,天下人都是“淫乱者”,看来,只有三人或多人一起做爱,就叫“淫乱”了。既然做爱本身不是“淫乱”,做爱的方式也不是“淫乱”,只有三人及三人以上一起做爱叫“淫乱”,那么,只要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任何活动都可以被称为“聚众。。。罪,”比如“聚众游戏罪,”“聚众吃饭罪,”“聚众喝酒罪,”“聚众劳动罪,”“聚众上学罪,”“聚众出国罪”等等,等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什么行为,“聚众”是构不成罪的,罪在行为本身,不在于“聚众”不“聚众”,否则,全体人类都是犯罪者。
      结论是,“聚众淫乱罪”这个概念本身有问题,起码不严谨,不科学。
      既然“聚众淫乱罪”提法本身不科学,那么,李洁的“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不成立。既然此罪名不成立,李洁不应当受到惩罚。
      二、人的身体属于个人拥有,如何使用自己的身体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没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如果法律不允许人随意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身体,那么,法律本身是不是太不人道了?如果我们承认人人有自行决定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那么,做爱就是在使用自己的权利,至于与谁做爱,如何做爱,那是个人的事,与社会无关,如果限制人做爱,就是说个人没有权利自行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身体了。
      三、李洁行为本身没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是好事者把做爱视频发到网上“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若受惩罚的话,受惩罚的应当是好事者,而不是李洁。再说,这种视频影响了什么“社会公共秩序”?只是触动了一些人的神经而已,难道妨碍交通了?妨碍通讯了?妨碍开店了?妨碍上海世博会了?我们得指出李洁的行为具体影响了哪些“社会公共秩序”?否则,说李洁行为“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纯粹是“莫须有”。
      四、换偶是淫乱吗?三个人及三个人以上做爱是淫乱,换偶是两个人之间做爱,也叫淫乱,那么请问,是不是只有领到结婚证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做爱不是淫乱,其余凡是两人之间发生的做爱行为都叫淫乱?如果是,你放眼天下,就会发现处处在淫乱,绝大多数的人都在淫乱。是不是感觉“世风日下,国将不国”了?
      五、毋庸讳言,所谓“淫乱”,许多人骨子里指的就是自己不接受不喜欢的做爱方式,按照马教授的观点,做爱方式“是对传统良好风俗习惯的破坏,”那么,马教授意识中的“传统良好风俗习惯”是什么呢?我想马教授肯定不会把“贞节牌坊”当作“传统良好风俗习惯”吧?既然说的是“传统”,那就是说,马教授喜爱的就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良好风俗习惯”了,或者是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的“良好风俗习惯”?我想都不是,马教授心目中的“传统良好风俗习惯”指的是媒妁之言忠贞不二的夫妻做爱方式,唯有“夫妻”之间的淫乱才是“传统良好风俗习惯,”其余皆不是。
      依此类推,现在的网络通讯手机通讯方式“是对传统良好通讯风俗习惯”的极大破坏,现在的飞机火车汽车交通方式“是对传统良好交通风俗习惯”的极大破坏,现在的机械化耕作方式和工厂里的规模化流水线方式“是对传统良好生产方式风俗习惯”的极大破坏。
      六、马教授担心“一放就乱,这样一来社会秩序还如何维护呢?”不知道马教授要维护什么样的“社会秩序”,是人性化的秩序,还是非人性化的秩序?这就要考虑维护的“社会秩序”到底是为什么目的的问题,如果“社会秩序”是为人服务的,那么,凡是能使人人获得开心、快乐、自由、幸福生活的,就是好的“社会秩序”,那么,做爱,不论什么方式,只要能使当事人获得了开心、快乐、自由、幸福,就不会给“社会秩序”带来麻烦,反而会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马教授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为人服务的,而是为了统治人服务的,那确实会“一放就乱,”最好是加固秦始皇的万里长城,首先断绝中华民族与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任何往来,其次,制定严格的刑罚,禁止男女之间的随意往来,只要夫妻之外发生性行为的,一律枪毙,如此,就可以维护好“良好”的社会秩序,马教授可以高枕无忧了。


      20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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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爱力 发表于 2011-12-21 10: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居小妞 发表于 2011-12-21 01:26
我来了~~~嘿嘿~~

你来了,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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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发表于 2011-12-21 21: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给雪峰导游~献花花~
给楼上的两位~献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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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翔 发表于 2011-12-22 15: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导游哥哥分析的精辟有理,给导游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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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风 发表于 2011-12-22 16: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云翔 发表于 2011-12-22 15:49
导游哥哥分析的精辟有理,给导游顶礼

也带上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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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气来东 发表于 2011-12-22 19: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厉害的逻辑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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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里的事 发表于 2011-12-22 20: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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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风 发表于 2011-12-22 21: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紫气来东 发表于 2011-12-22 19:48
好厉害的逻辑思维能力

但生活中他很平易近人,看不出厉害,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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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曼 发表于 2011-12-25 21: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精彩的辩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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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爱力 发表于 2012-1-6 18: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海总001 发表于 2012-1-6 18:01
很精典,谢谢! 难得的好贴

你的001若换成007更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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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 发表于 2012-1-8 21: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天 于 2012-1-8 21:13 编辑

感谢导游解除心灵枷锁!{:7_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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鐤与衢砯 发表于 2012-1-29 21: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如果是男方的家人、尤其是监护人状告的话,这样法院会受理。
我以前见过,未成年的男方和女方私下做爱,反而是男方监护人去主动告女方监护人,被告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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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世廷 发表于 2012-2-4 16: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雪峰  看你能得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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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爱力 发表于 2012-2-4 16: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曹世廷 发表于 2012-2-4 16:33
雪峰  看你能得瑟多久

反正比你得瑟的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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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风 发表于 2012-2-16 14: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库兰 发表于 2012-2-16 14:02
雪峰满贴都在偷换概念。
淫乱和做爱是一回事吗?吃饭和吃药是一回事吗?大口吃饭跟大把吃药是一回事吗?你 ...

好久不见,感觉你现在比以前文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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